(2014年初稿,2022年修正)
到了這一篇,來看最最重要,不管是屋主或工班或設計師都最最想知道的:要賠多少。
姥姥看過不少的糾紛案,我先不論賠償的金額太高或太低,而是不該賠的賠了,要加錢的沒加,要付錢的沒付,為什麼?因為大家多是看哪裡錯就賠哪裡,情緒性的割地賠款;但法律上不是這樣的,法律是保障消費者,也保障施工方的。
但有的老實的師傅說不過屋主,就儍儍一直賠錢做,唉,真的很可憐,遇到愛佔便宜的屋主,就有師傅被欺壓得很慘。師傅們,我跟你們說,不要怕,不要怕屋主告或揚言找媒體等等,現在找媒體最後被罵的,還不見得是師傅呢!只要沒做錯,就挺住,不要一直幫忙做東做西。
不過也曾有我的網友遇過黑道師傅,說有瑕疵,就有兄弟上門要屋主付錢;也有屋主被設計師坑了,明明就是一堆不該用的建材,設計師建議錯了,不賠不補,最後還不接電話,就擺爛,對,劉xx,就是你,還入選TID,我日後有空時,一定要跟著TID開奬時,來寫個TID鼻屎奬。
唉,這世界真的什麼人都有。
「做錯的就賠,沒錯的也不要讓步」,大家就事論事,不要牽扯情緒進來。這是姥姥給大家的建議。來看這個案子吧,我先貼估價單。
這是最後的估價單,姥姥都會先看估價單,因為我會根據收費來微調我個人的驗收標準。我先拿油漆為例,這個師傅是開一坪400元;我之前收集到的估價單,工班價平均是700~800元左右,設計師一般是天花板1200元,壁面900~1100元,這是水泥漆的價格,不過,後面大概都至少有一底二度。
所以先從一般行情看來,此師傅價偏低,我不知有沒有談到幾底幾度,但價格低,我的標準就會放寬,氣孔面積可大一點,較大的刷痕也在可允許範圍;但若像是來我家的師傅,一坪報價3000元(得利乳膠漆,補局部底而已,不是全面批土,這種行情一般人一定會說是天價吧),我就會要求氣孔面積不能超過2成,因為價高於行情一倍,他理應有時間慢慢攪拌,刷痕也不能太大,要用羊毛細毛刷,不能用一般的爛刷子。
但從這個案子來看,屋主最後是以油漆有色差當瑕疵,結果是師傅完全不收費。以下是師傅的留言。
雖然我們已經盡力了,但很遺憾的還不能讓屋主滿意,所以次臥室的油漆免費,減了四千元,雖然屋主對次臥的油漆不滿意,但也沒有再請人去重刷,地板部分又減了五千元,最後施工款項是十二萬元整(原本全額是十二萬九千),
好,我先來解釋一下民法給屋主的保障。若工程有瑕疵,根據民法第491~500條的規定,屋主有四種方式可求償:
所以以油漆來看,是可以修補的,因為油漆的色差都是可以蓋掉的(除非是外星人留下的色差),若師傅能修補到好,就用1。
師傅已去修補過了,但屋主仍不滿意,這時可考慮2,但前提是要再次判定是否有色差。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屋主就需付全額給師傅。但若屬瑕疵,屋主也不能完全不付錢,因為師傅有付出工與材料費,僅能就瑕疵部分申請減免金額,或者是找第三人來修補的費用,可由原師傅來付。
底下是82年的法院判例,民法494條:
兩造間之委託加工性質為承攬。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得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
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四條
本文定有明文。是上訴人如認被上訴人之工作有瑕疵,僅得於定期催告修
補被拒後,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不得逕行拒絕給付全部報酬。
看到姥姥標的紅字嗎?因為師傅也有付出勞力與時間修補,法律為求平等,屋主就算是再不滿意,都不能全額不付。
我發現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後,另外找師傅不見得有人願意做,減免費用也要再敲比例,也很麻煩。我們最主要也就是希望施工無瑕疵而已,以油漆這種很好修補的工程來看,我是建議就給原師傅修補到好即可。除非他真的是技術不行或師傅行使「拒絕修補」(這個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再考慮減免金額。
像此案的水泥地板,最後是師傅不想修補了,就減免5000元,屋主也接受。大家也可以看到,一般水泥打底加粉光地板通常不到3000元,但是此案加了樂土的防水材,是在行情價內(可參看之前我寫水泥地板的行情),並沒有比較高。
裝潢是手工業,一定會有變數,再完美的師傅與設計師都一樣,都有可能在工法上出點問題。所以「願意修到好」,這個態度很重要,也是我認為找設計師第一要考量的點。但是若師傅與設計師已修到第二次以上了,我覺得就去找鑑定,因為有的屋主會一直挑一直挑,不要浪費那時間了,就直接找專家認定是否瑕疵就好。
再說明一下第3點與第4點,一般在家居裝修上較少見,因為解除合約很多東西要清算,會很麻煩,之前有寫過文章,請按這裡;但若真的不想和這工班或設計師走下去,就這麼辦也是行的。第四點是說,這瑕疵帶來一些損害,例如若因防水沒做好,造成樓下漏水導致他家的百萬沙發發霉,師傅就慘了,因為那張沙發也要跟著賠。
我會不會說太多了,我最後結論一下:
除非真的很不爽師傅或設計師,建議若有瑕疵,就讓對方修補到好。若真的無法進行,再減免金額。
附錄民法相關條款:
第493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496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第497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第498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499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514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