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稿,2022年修正)
前陣子,姥姥在截稿期的水深火熱中,介入了一個水泥粉光工法的微糾紛案(借用“微整型“的說法)。一般我是不介入任何糾紛案的,我不是仲裁者,這點大家應該都知道了,那這個案子是因為屋主「指名道姓」說師傅不好,這種公開案我就會要求附照片說明,以免誣賴對方,剛好雙方都有照片,也都提出說明。
過程中我知道的愈多,就愈想寫篇文章,除了弄清楚工法到底有沒有問題以外,還有責任範圍。在許多糾紛案中,屋主與設計師、師傅對自己要負什麼責任,都不太清楚,所以會一直指責對方,完全聽不進對方的解釋,最後弄到彼此都心情超差的。
其實沒必要這樣的。在裝修法律上責任義務都講的很明白,我的看法是,有錯的就扛,沒錯的也不要讓步,回歸理性的討論,工法是9成都會有解答的,根本不必吵。
這篇文章還有個大重點:我想談「設計師的專業價值」。有請設計師或監工的,就會發現「這些責任都可讓設計師扛」,所以「專業的設計師」收費真的是應該的(謎之音:不專業的就是。。。。。。),但設計師費也是許多屋主不想付費的部分,ok,但自行發包就代表你要扛起原本設計師的責任。剛好這案子就是屋主自行發包的,我就借此案來講講責任分配。
這個案能討論的面向太多,我會分幾篇文章進行,但先談最重要的:責任歸屬。我想探討屋主、設計師、師傅與建材商這四方面,會從之前的法院判例來解釋法律的觀點,情與理是補充,大家實際一點,不論是屋主設計師或師傅,上法院打不贏的,就私下解決,不必硬撐。
開宗明義先定出這四者的工作:
屋主:提出需求,出錢就好。
設計師或監工:提供風格設計、適合屋主需求的建材、工法、估價單。(這些工作是參考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協會與營建署設計合約內的設計師工作內容)收取設計與監工費。
師傅:照設計師圖樣與指示,按圖施工。收取工程費。
建材商:對建材本身的品質提供保障。收取建材材料費。
此案的四個主角出場:屋主,設計師,泥作師傅,建材商樂土。
事件:
施作水泥粉光地板,完工後,發現地板有裂有孔洞,屋主認為是瑕疵,要求修補,師傅挖除重補,但重補的壁地面出現嚴重色差,屋主無法接受。
屋主一開始提出了以下的驗收瑕疵。以下為屋主貼文:
我們從尋價到施工他都是說一定不會有問題。其間也天天去拍照跟他溝通需要修改的地方。不過工期從一周延到四周(不滿1),這期間的回覆是這些都是小工弄的不好(不滿2),不過後來他也是挖挖補補、所以前後試工色差挺大的(不滿3)!最後,令我最生氣的是,他跟我約了施工時間,我人到了,確發現他帶其他業主來參觀我家=_=(不滿4)
完工時,經銷商張老闆跟我說他放棄了=_=,色差、不平整跟有孔洞是正常的(哭哭哭)(不滿5)
姥姥先從這5點不滿開始說責任的部分:
不滿1:工期從一周變四周。誰負責:設計師
法律:安排工期,是設計師的工作,所以延期由設計師承擔,需付延期罰款。
但結果是:後來師傅出面說明,根本沒有定工期,屋主也承認的確沒有。ok,姥姥說一下,若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工期日期(口頭講的都不算,因為每次都是各說各的),在法律上就等於沒講過,工班要做100年才完工,屋主也沒輙。
屋主自己兼設計師的話,定工期的工作就在屋主自己身上。所以自己找工班時,要跟師傅寫好工期,而且是要寫在合約或估價單上。
有屋主會說,「我又不懂工程,定的不對不能算我的?」嗯,當你有請設計師時,這句話是對的,但今天你沒請設計師,又沒有付工班師傅「設計諮詢費」,定工期就是屋主的責任。但是若工班跟你簽了約,責任就會到工班身上,未在約定工期內完工,就屬工班的責任。工班須付擔延誤工程的罰款。
不過這裡還要注意的是,延誤工程是有認定標準的,首先要看是否真的延誤工期是因此項工程的原因。若不是,而是屋主生氣不讓工班施工,那責任就會變成在屋主身上。
附上民法第 507 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 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不滿2:都是小工弄得 誰負責:都不必
法律:只看最後的結果,中間過程是誰做的,由於合約並沒有指定要主設計師或哪位師傅,所以不能因派小工而指責對方。
不滿3:這個較複雜,先講第四點。
不滿4:帶其他業主來參觀我家 誰負責:帶業主來的師傅或設計師
法律:未經屋主同意即擅自進入他人民宅,屋主可求償。
結果:師傅倒歉。
接下來,要談最重要的第3點了,但我還得去趕點稿子,先寫到這,下次再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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