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稿,2022年修正)
屋主家上了彩色砂漿的塗料,這不是一般的漆,而是種會有手刮紋的漆面。左圖是平常壁面的樣子,右圖是在用濕抹布擦拭後,底層會出現裂痕。後來經師傅解釋如下,才知那裂痕是原本的舊漆面。以下是師傅的說明:「當初即有言明彩色沙漿的施工就是在舊有的水泥牆面薄批一道,只要牆面原有的水泥漆黏結力夠即不需要刮除,施工前我們也用水泥牆面的水分計測量過牆面的水分,雖然比正常的牆面高,但客廳三面牆都屬內牆,施作有透氣性的彩色沙漿正合適,只是牆面的水分多少會影響沙漿的顏色而產生色差。
施工金額一坪一千三百元,而現在屋主出示這張用濕布擦拭過才會顯現出裂縫的照片,並不是我們施工的材料龜裂,是舊有牆面不知是水泥漆或是舊有粉光面的裂紋照片。」
從工法上來看:一般若是舊漆面已裂得很嚴重的,就要剔除,重新打底批土再上漆。但若裂得還好,也可以局部修補後上漆。
從照片看起來,後方的舊漆面並沒經過處理。這算不算瑕疵呢?要看當初的協定。
狀況一:若是屋主沒預算了,希望再省點錢,沒錢打掉舊漆面,設計師請師傅直接上漆,那就不算瑕疵。因為屋主當初只要求能「看不到裂面」,也有被告知,不處理舊牆。估價單的工程是只有上新漆,現在在「正常一般狀況下」,是表面看不到裂面,所以不算瑕疵。
狀況二:若是屋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了省預算,設計師直接決定不敲除舊漆面,這時設計師就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492條:工作進行中,因設計師或師傅(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屋主(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這條就是瑕疵擔保責任,拿此案來看,原本沒照標準程序走,是算工法上的瑕疵。若屋主一直不知情,是設計師隱瞞,則此瑕疵在5年內都可要求修補(民法500條規定)。
第500條: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但只要設計師有把握表層能在5年內都不會裂,屋主不會發現,則過了5年的瑕疵擔保責任期,設計師就免責了。
用此案來看,當初是協議直接在舊漆面上重新上新漆,從估價單上來看也是如此(如下),並沒有敲除舊漆面或寫批土整平壁面(沒有寫幾底幾度)的費用。所以屋主屬狀況1,無法求償。
但若是屬於狀況2的屋主,就可從發現的那天開始提出求償,也必需在一年內提出(民法514),不過,增加的工程項目如整理舊壁面的費用,屋主還是得付,但原合約上的工程如重新上漆的部分,就是設計師或工班自已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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