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馬的家delay了一些時候,年前積了不少稿子,在江湖上該還的都是要還的。我會趕快趕上進度。
之前營建署與中華民國室內設計公會推出公版的裝潢設計約時,我還高興得很,經過半年後,我就知道這又是一個晃子,說什麼會全力推動,就是表面做做樣子而已。根本沒什麼設計師願意簽,姥姥覺得這樣也不行。
合約,是要保障設計師與屋主的,要簽,才有意義。
為此,我詢訪了幾位設計師,瞭解了為何不簽政府版本的原因後,我也能體諒,所以重新修改的條約,拿掉了幾條條款,但仍保留了屋主的基本權益的保障。來看一下:
一、刪去了陽台外推、敲牆要申辦的部分。
原本合約中有寫明,設計師要告知並申辦結構體有更改的部分,但現今法律規定的程序,要花一筆錢,設計師不辦的話,責任會在設計師身上,但要屋主花錢,比登天還難,要屋主簽切結書,比找金城武帶逛東京十日遊還難。既然合法的事大家都辦不到,就算了。
但我還是希望設計師請屋主另簽個「字條」,可減少日後的糾紛。
二、刪去民法已有規定的條款。
瑕疵擔保責任其實不會因沒有寫入條款而改變,但有些事就是白紙黑字寫下來後,有些人會很擔心。這部分我也能瞭解,沒關係,既然權益不變,就刪去吧!
三、刪去不收監工費的部分。
關於設計師收監工費一事,我這一年來又有了新的想法。考量人性與現實環境,設計師含施工者,也可收監工費。
這三大項刪去後,剩下的合約是保障:
1. 防止惡意追加工程 2. 防止惡意倒閉 3. 防止惡意拖延工期 4. 防止不顧保固。
另外,這個合約最好還可以附上施工規範,這是接下來我會繼續再寫的文章。
想下載姥姥修改的合約者,設計約請按這裡;工程約請按這裡。前兩個合約是給設計師簽的,這個合約是給工班師傅簽的,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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