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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法規:接地

(2015年初稿,2021年修正)

電工法規中屋內線路裝置原則,全法條請看 這裡

第 八 節 接地

第 24 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
接地電極。

第 25 條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二五:附件檔案

第 26 條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 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 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應使用三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 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 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 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二)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按表二六~一
規定。

(三)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第 27 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線之一端應妥接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接戶開關箱內,再由該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
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
同接地。

六、接地線以使用銅線為原則,可使用裸線、被覆線或絕緣線。個別被覆或絕緣之接地線,其外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一四平方公厘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
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左列方法
之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線,接地導線不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 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 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 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識別。

九、低壓電源系統應按左列原則接地:

(一)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該電源系統除第
九款另有規定外,必須加以接地。

(二)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三○○伏者,除另有規定外
應加以接地。

(三)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三○○伏者,不得接地。

(四) 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一五○伏以上,六○○伏以下而
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低壓電源系統無需接地者如左:

(一) 電氣爐之電路。

(二) 易燃性塵埃處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十一、低壓用電設備應加接地者如左

(一)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或配置於金
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四) 電纜之金屬外皮。

(五) 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 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七) 對地電壓在一五○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

(八) 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九) 對地電壓一五○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

第 28 條

用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按左列之一施行
接地:

(一)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
。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三) 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
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左列方法接地:

(一) 採用接地型插座 (Grounding Receptacles) ,且該插座之固定接
地接觸極應予妥接地。

(二)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
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

(二) 二二○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一一○ /二二○伏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中性線 (被接地之一線) 得作為地線,以供接地。

第 29 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
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姥:為30×30公分,1才),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下一‧五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
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
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
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
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 (鐵塔或鐵柱等) 設施時,除應依第
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
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


K大在01中寫了接地分析,我也是看了好久,因為文字好難懂。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525127

2017.12新增社團討論

黃會員:請問一下水電接地的問題:老房子原始沒有接地的部分,不過因為透天屋外有空間可以做接地,我查了一下接地的作法,打金屬棒還要考慮地阻值之類的的問題,可以直接連結在屋外車棚的鋼樑嗎?下方有綁鋼筋,或者換電箱時直接連結在鋼筋內呢?

Lily:我之前請教阿德大哥時大師有教,能不接電箱鋼筋就不接鋼筋,因為鋼筋腐蝕生鏽是因為電位差影響大(沒記錯的話),捷運工程有規範接地不可接鋼筋(姥姥ps一下,這部分之前討論過,居家電位差沒有那麼大)

孫銘德:哈…你有認真喔!電位差……….雖然一般用電場所的雜散電流沒有捷運來的高…鋼筋的腐蝕(corrosion)也不嚴重..但還是儘量避免。

接地在配電系統中是一種保險概念,在良好接地跟成本取得平衡是重點,接地棒是其中一種,我的配電設計課談的最完整,水電課跟驗屋課都有簡單提,我會介紹驗110V插座小工具,其中原因就跟接地有關,小燈泡跟三用電表驗收插座,功能性太低了。

找我咨詢連接地接鋼筋的優缺點都可以分析,因為真的有規範允許接地接鋼筋,礙於上課時間短,沒法講的很深入。(姥姥補充,在日本是有住宅接鋼筋接地)

Lily:孫銘德 大哥~都是您分享的精彩啊!原來還有更多,下次再來報名學眉角?

Rainwhy Chu:是,當初接鋼筋的做法在討論時,因為有兩派見解,我們去追了一下,接鋼筋是可以的,有的日本建築也這麼做,但有限制,房子不能裝避雷針;

但鋼筋的電阻沒有銅棒小,效果只是聊勝於無,其實中性排與接地排的對接,應是目前較多的做法,但得先看中性排台電接地是否有效,以及若已有接地進戶線,則不能短接;各種情況各式做法,但要有心理準備,最後可能還是沒什麼用,仍建議漏電斷路器一定要裝,這個比較實在;還有就是來上設計師孫銘德的課,收穫頗多(我有去上過課)

黃**:謝謝 目前我的進屋線以及表前開關都會更換,是否這部分就可以順便請台電接地呢?

此外請水電規劃的部分,靠水的區域都有裝漏電斷路器,如果都所有NFB都裝漏電斷路器是否就不用接地呢?(水電估價拉接地線費用跟裝漏電斷路器差不多)

孫銘德:基本答案就在上面了,看的懂就用, 認真說,懂上面答案的專業人士也不算多。你希望謹慎,換言之就是不能『將就』。要『講究』, 你每個問題都牽扯另外一個問題, 這些問題都需要分析跟判斷,然後進行選擇 ,這就是你要的方式,然這種方式你就必須找專業人士 , 而且還要幫你進行單價效益分析,這樣是網路上問不到的。

講究工法與設計的屋主,建議還是認真找專業人士合作, 把小院提供的基礎專業知識用來評估 合作對象, 這樣的路徑比較可行

黃**:謝謝…我是想說房子既然要重新弄,就把該注意的部分都補上,省得日後後悔,原先找的設計師,也是覺得他自己有弄水電這塊還不錯,只是還沒討論到水電就停止合作了,現在正在找尋專業的水電中

黃**:現在找的水電説接地拉到外面停車場柱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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