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自來水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之用戶管線,包括下列各款:
一、進水管:由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
二、受水管:由水量計至建築物內之管線。
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
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第二章 設計
第三條
用戶管線之設計,應依據所裝設之各種設備種類、數量及用途,計算其最
大用水量;其口徑大小須足以在配水管之設計最低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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