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第 46 條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三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集熱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第 47 條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 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指樓板或天花板)下方,其間 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 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 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 分以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 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撒水頭與裝置面(牆壁)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 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撒水頭與樑側面淨距離 (公分) | 74 以下 | 75 ~99 | 100 ~149 | 150 以上 |
迴水板高出樑底面尺寸 (公分) | 0 | 9 以下 | 14 以下 | 29 以下 |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 依下列規定設置防護板:
一、防護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防護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56 條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之迴水板,應裝置成水平,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小於八公分,且不
得大於四十公分。
三、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梁底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且與屋
頂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大於五十公分。
四、撒水頭四週,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淨空間。
五、撒水頭側面有樑時,應依左表規定裝置之:
迴水板高出樑底面尺寸 (公分) | 撒水頭與樑側面淨距離 (公分) |
0 | 1~30 |
2.5 | 31~60 |
5.0 | 61~75 |
7.5 | 76~90 |
10 | 91~105 |
15 | 106~120 |
17 | 121~135 |
22.5 | 136~150 |
27.5 | 151~165 |
35 | 166~180 |
六、撒水頭迴水板與其下方隔間牆頂或櫥櫃頂之間距,不得小於四十五公
分。
七、撒水裝在空花型天花板內,對熱感應與撒水皆有礙時,應用定格溫度
較低之撒水頭。
第 57 條
左列房間,得免裝撒水頭:
一、洗手間、浴室、廁所。
二、室內太平梯間。
三、防火構造之電梯機械室。
四、防火構造之通信設備室及電腦室,具有其他有效滅火設備者。
五、貯存鋁粉、碳酸鈣、磷酸鈣、鈉、鉀、生石灰、鎂粉、過氧化鈉等遇
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第 58 條
撒水頭裝置數量與其管徑之配比,應依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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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徑 (公厘) │25│32│40│50│65│80│ 9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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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水頭數量 (個)│ 2│ 3│ 5│10│30│60│ 100│ 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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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直接接裝撒水頭之支管上,撒水頭不得超過八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