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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磚,公共工程規範

第04211章V1.0

砌紅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為完成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隔間牆、圍牆、溝渠等圖示為砌紅磚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紅磚、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砌築、清水磚牆之嵌(勾)縫及必要之清理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3) CNS 387 A2003    建築用砂

(4)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mm或2″立方試體)

(5) CNS 1011 R3033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拉強度檢驗法

(6)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7)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廠商資料

1.4.4  樣品

擬採用之磚塊製品之樣品至少[8塊][  ]。

1.4.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   品質保證

1.5.1  磚塊及水泥砂漿等之品質應符合本章相關之規定。

1.5.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不合規定之材料應即運離工地。

1.6.2  產品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不受潮之地點,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必要時應予以覆蓋,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 產品

2.1   材料

除另有規定時,本章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1.1  水泥砂漿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 Type Ⅰ一般用]。

[CNS 61 R2001 Type Ⅱ 污水、抗硫用(沿海或腐蝕環境)]。

(2) 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3) 水:飲用水或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2.1.2  磚塊

(1) 磚牆之磚塊材料應符合CNS 382 R002[一等磚][  ]之規定。

(2) 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品。

2.1.3  特殊紅磚

依據設計圖說指示之不同功能及場所,其規格應符合前述內容外,紅磚之衍生性製品包含但不限於:

(1) 清水型紅磚:應符合第2.1.2款之相關規定。

(2) 粗粒料紅磚:應符合第2.1.2款之相關規定。

(3) 多孔型紅磚:應符合第2.1.2款之相關規定。

(4) 花格型紅磚:應符合第2.1.2款之相關規定。

(5) 飾紋型紅磚:應符合第2.1.2款之相關規定。

  1.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分為度。

3.1.2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3  砌磚位置須按圖先劃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要求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

3.2.3  磚縫應上下一致並不得超過10mm或小於8mm。磚砌至頂層時,需預留二皮以上磚厚,改砌成傾斜狀以使灰漿砌築之填實較易。外牆在下雨時不得砌築,必要時,應另搭防雨棚架防止雨水滲入室內。

3.2.4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  ]善遮蓋養護。

3.2.5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應拉水準尼龍線或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6  牆內應埋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預埋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7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3   法規規定

應依據本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應另依「建築技術規則(CBC)」辦理,茲敘述如下:

3.3.1  1B磚牆

(1) 度大於[45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柱。

(2) 度大於[35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樑。

3.3.2  1/2B磚牆

(1) 度大於[30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柱。

(2) 度大於[30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樑。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半磚或[15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6mm][  ]鋼筋四根,用[10mm][  ]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mm][  ]鋼筋二根,用[10mm][  ]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mm][  ]鋼筋四根,用[10mm][  ]箍筋間隔25cm。

3.3.6  砌築時應與其他相關之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依本地施工慣例,其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應由該提議之相關機電工程承包商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砌磚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1.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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